航權是國家的主權之一,政府核准航空班機在領空、領土上通航,或者是停站營運的權利。航權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芝加哥協定,該協定草擬有關兩國間協商航空運輸條款藍本,有關條款一直沿用至今。
- **第一航權-通過權(飛越權)**超越領空之航權。如由本國至B國,必須通過A國,而得以通過A國之領空至B國之航權。
- 第二航權-停站權(技術降落權)
為技術降落之航權。如由本國至B國,因航程較遠,必須在A國降落加油或補充其他補給品,始能續飛,則此種得以在A國降落加油之航權,即為第二航權。根據第二航權降落之客、貨機,不得在當地裝卸客、貨及郵件。
- 第三航權-卸落客貨權
為自本國至A國之客貨機,可在A國降落並卸下客、貨、郵件,但回程時不能在A國裝載客、貨郵件之航權。
- 第四航權-裝載客貨權
為自本國至A國之客貨機,可在A國航空站降落並裝載A國的客、貨、郵件回到本國,但不得將來自本國的客、貨、郵件在A國的航空站卸下的航權。
- 第五航權-貿易權(延飛權)
本國的客貨機在A國的航空站降落,除可卸下來自本國的客、貨、郵件外,並可裝載A國的客、貨、郵件,繼續飛航B國的航權。
- 第六航權-裝載權
為第三、四航權的綜合,本國籍的航空器可自A國裝載客、貨、郵件回到本國,再轉運至B國的航空權。
- 第七航權-經營權
第三國航空公司於一航線上載運兩國間之客貨,唯該航線未與其本國連接。本國內之航線只允許本國之航空業者經營;一個國家的航線,不允許其他國家來經營。
- 第八航權-境內營運權
本國國籍航空公司有權在同一外國的任何兩地之間接載旅客、貨運。
- 第九航權-完全境內運輸權
是將上述第八航權分為連續的和非連續的兩種,如果是「非連續的國內載運權」,即為第九航權。第九航權與第八航權的不同在於:第八航權只能是從自己國家的一條航線在別國的延長;而第九航權則是可以在另外一個國家經營國內航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