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委會於75年6月27日起,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指定公告了19處自然保留區,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,以維護及管理台灣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、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、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、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。